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美本件除被告被訴侵入莊德賢住宅部.賢撤回告訴),因其餘被訴部分係.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美本件除被告被訴侵入莊德賢住宅部.賢撤回告訴),因其餘被訴部分係.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