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萬元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
字第429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
12898號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
,請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4298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