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吟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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