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分別在高雄縣○○鄉○○村○○路○○巷○
弄○○號、高雄縣○○鄉○○路○○巷○○號、福建省金門縣民權
路88巷4弄2號,而本件借款之對保地點又係在高雄縣鳳山市
○○○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金門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均無管轄權。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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