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59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楊舜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加收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