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聲請人 郭煌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漢承事業有限公司?抑為 黃俊豪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