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聲請人 賴金森 (即 陳美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子 賴金文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釋明賴金文
是否有配偶子女,若是,請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包含所有繼承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