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八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東門│九十二年一月三日│捌萬壹仟元│0000000│││限公司│分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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