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河選任辯護人湯文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1號、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陳錦河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