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明人甲○○原名王
48號(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明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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