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16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偵字第4401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曾於民國94年間,因犯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4月24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案接續執行,於96年5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7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0月20日下午2時許,侵入臺中縣○○鄉○○村○○○路○○號之「旭光國小」,徒手拆卸該國小3年2班後側窗戶,造成窗戶玻璃破裂,再踰越該窗戶侵入該教室,徒手竊取該國小總務主任甲○○管領之電腦主機及液晶螢幕各1臺。得手後,於96年10月20日晚上,在臺中縣清水鎮某處,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款花用殆盡。嗣經警在上開窗戶鋁框處採得乙○○之指紋,而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賴瓊珠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