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1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1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陳琬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08元,及其中新臺幣18,925元自民國
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與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