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私立輔仁大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千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應繳場地維護費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返還契約標的物之日止,按日依契約每月繳場地維護費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