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楊閎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傑木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3,0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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