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宗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淑宸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