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79號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進昇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林瑞霞 與被告 陳彥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
輔助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規定,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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