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 蔡張秋好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被告 陳進興
蔡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