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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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9號原告 吳銘意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王菁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108年2月23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