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翠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翠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潘翠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潘翠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11至12日│107年1月22日│││106年7月10日│間某日、│││││10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苗栗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206號│偵字第1231號│毒偵字第1909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20│107年度苗簡字第│107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號│435號│317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6月5日│107年6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20│107年度苗簡字第│107年度豐簡字第││││號│435號│317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不得易科、得社勞│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01號│執助字第1544號│執字第13004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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