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謝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86年8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約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自98年10月7日起即未繳納,至100年3月16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62,43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97,924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2,439元│100年3月16日起至清│百分之19.71│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延滯第1個月以新臺幣(下同)300││1││償日止││償日止│元,連續延滯2個月,第2個月當│││││││月以500元,連續延滯3個月,第│││││││3個月當月以7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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