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金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金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曾金塗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9部分,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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