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8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梅書記官施春祝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乙○○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9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18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經停止戒治後,嗣經撤銷停止戒治復入戒治處所執行戒治,而於89年12月18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10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而於93年2月25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於91年間,分別因竊盜案件,各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六簡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經入監接續執行,而於94年6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另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95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各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上開4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5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更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繼於96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各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
3月確定,以96年度審訴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施用毒品及竊盜等7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8號裁定,就已減得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甫於98年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嗣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後採其尿液檢體送驗,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採尿時間及││號│時間│地點│種類│方式│地點│├─┼──────┼────┼────┼────┼─────┤│1│98年9月8日│桃園縣觀│第一級毒│以捲菸方│98年9月8│││19時許為警採│音鄉新村│品海洛因│式吸食│日19時許,│││集其尿液檢體│路2段34│││在桃園縣政│││時起回溯26小│之3號│││府警察局大│││時內之某時││││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彭││2│98年9月8日│同上址│第二級毒│以玻璃球│明鎮為毒品│││19時許為警採││品甲基安│吸食器燒│列管人口,│││集其尿液檢體││非他命│烤│配合警方採│││時起回溯96小││││尿檢驗)│││時內之某時│││││├─┼──────┼────┼────┼────┼─────┤│3│98年11月2日│同上址│第二級毒│以玻璃球│98年11月2│││為警採集其尿││品甲基安│吸食器燒│日19時許,│││液檢體時起回││非他命│烤│在桃園縣政│││溯96小時內之││││府警察局大│││某時││││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因│││││││乙○○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