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1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碧昭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 洪延順 、 洪自強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四、本件應按債務人 洪于倢 即 洪怡潔 依其應繼分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