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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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39號

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凱文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相對人劉凱文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劉〇〇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108年度南資字第39070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釋明「相對人劉凱文與被繼承人間之關聯性,及請求撤銷繼承人間繼承登記之依據」,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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