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6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忠 、 林清慶 、 林月娥 、 邱玉臺 等30人及被代位人 郭德福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代位人郭德福之被繼承人 林賢益 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詳列被告即林賢益之繼承人林清忠、林清慶、林月娥、邱玉臺等30人及被代位人郭德福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請提出被代位人郭德福之被繼承人林賢益的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原告起訴狀附表所列以外之遺產,原告應具狀追加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四、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如被繼承人林賢益之遺產中有前開地號土地外之其他不動產,亦請提出其遺產中其他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另原告起訴狀附表一係將二筆遺產均列為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然依原告所提被代位人郭德福之財產清單及強制執行聲請狀,前開附表內其中一筆土地應為新社皮段1396-3地號土地,請原告確認是否應予更正。
五、請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六、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