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二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陳建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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