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債權人 陳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聯汽車有限公司歐邁隆國際有限公司宋泓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廣聯汽車有限公司業於108
年10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59098號函准解散,債務人歐邁隆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8年10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590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二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二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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