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 敖君怡 即君怡 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 律師
謝震武 律師複代理人 王嘉翎 律師被告 李孟霓
黃騰浩 傅小芸 共同 張旭業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如有欲引用刑事偵查中所提出之資料時,請一併向本院提出並說明之。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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