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玲玲 相對人刑景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再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亨伸公司)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126年5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亨伸公司於①96年5月17日②100年10月7日③100年10月7
日④103年9月24日⑤103年9月24日先後向聲請人借款①17,800,000元②5,000,000元③5,000,000元④5,000,000元⑤20,000,000元,並約定如第三人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亨伸公司自104年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且於104年1月30日業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尚欠本金共36,657,1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已於104年2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清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亨伸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亨伸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鎮段│二鎮小段│798│建│1650.00│全部│││││││││││├──┼───┼────┼────┼────┼──┼─┼────┼────┤│002│臺南市○○○區○○鎮段│二鎮小段│799│建│1388.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防│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空││積│││││││材料及││避││││││號│││││難││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室│計│位││├──┼─┼──────┼────┼────┼─┼─┼─┼─┼───┤│001│2│臺南市官田區│臺南市官│1層樓房│45│27│47│平│全部││○○○鎮里○○路│田區二鎮│鋼造│1.│.1│8.│方│││││10號│段二鎮小││16│5│31│公││││││段799地│││││尺││││││號│││││││└──┴─┴──────┴────┴────┴─┴─┴─┴─┴───┘┌───────────────────────────────┐│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2│臺南市官田區│臺南市官│1層樓房│16│16│平│全部│││○○○鎮里○○路│田區二鎮│鐵骨造│81│81│方│││││10號│段二鎮小││.1│.1│公││││││段798、7││2│2│尺││││││9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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