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誠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一0二年五月九日刑事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第六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六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據本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甲○○案件一覽表(下稱附表),其中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妨害性自主之罪,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詐欺之罪,雖記載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惟觀諸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二號刑事判決及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0六號刑事判決,受刑人因詐欺罪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在一0一年八月十日以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二號分別為有期徒刑五月(共三罪)、有期徒刑四月(共十五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之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後,因受刑人逾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0六號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0六號刑事判決第二十五頁、二十六頁);又檢察官並未就受刑人犯此部分詐欺罪提起上訴。是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詐欺各罪,乃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此部分並非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0六號案件審理範圍即明,是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詐欺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非本院。從而受刑人犯如附表⒉、⒊所示之詐欺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既非本院,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定其執行刑,於法容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共15罪│├─────────┼──────────┼──────────┼──────────┤│犯罪日期│99.08.15│101.04.10-101.04.17│101.04.2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度案號│字第924號│第9580號│第95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簡字第1號│101年度易字第1406號│101年度易字第14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29│101.12.25│101.12.25│├─┼───────┼──────────┼──────────┼──────────┤│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侵簡字第1號│101年度易字第1406號│101年度易字第14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24│101.12.25│101.12.25│├─┴───────┼──────────┼──────────┼──────────┤│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撤│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緩字第15號(執行期滿│第1423號│第1423號(編號2-3定刑│││日103.3.29)││1年2月;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