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晏文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晏文君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晏文君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首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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