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文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蕭文華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