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執行刑(見執行卷附106年5月25日執行筆錄),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援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聖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附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聖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105年10月04日下午為│105年10月04日下午為││犯罪日期│105年10月01日│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22號│字第2981號│字第298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106年度審原訴字第2│106年度審原訴字第2│││案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106年度審原訴字第2│106年度審原訴字第2│││案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105年05月10日下午1││105年07月06日下午5││犯罪日期│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105年06月10日│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1461、1551、1716│字第1461、1551、1716│字第1461、1551、1716││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案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案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105年05月24日晚間8│105年06月14日晚間11│││犯罪日期│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105年07月26日│││小時內之某時│溯96小時內之某時││├────────┼──────────┼──────────┼──────────┤││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1810、1923、1937│字第1810、1923、1937│字第1810、1923、1937││年度案號│、2053號│、2053號│、205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案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案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105年07月10日下午2││││犯罪日期│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105年07月18日│105年07月14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1810、1923、1937│字第2392號│字第2081號││年度案號│、205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案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案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105年08月31日下午1│││犯罪日期│105年09月02日│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4日內某時││├────────┼──────────┼──────────┼──────────┤││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2271號│字第2495號│││年度案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案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17日│106年03月1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3││││案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編號4至14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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