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鎮○○路○○號,此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復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
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