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4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4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
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交易明細查詢
表、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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