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魏式璧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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