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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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CHIHSIANGFISHERYCO.,LTD.兼法定代理人 朱素雲 債務人朱丁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拾柒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美金)├──────┬───────┼────────────┤│││年利率│起訖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計百分之20│├──┼─────┼──────┼───────┼────────────┤│001│80,000元│百分之6.64│自民國104年7│自民國104年8月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002│30,000元│同上│同上│同上│├──┼─────┼──────┼───────┼────────────┤│003│77,000元│同上│同上│同上│├──┼─────┼──────┼───────┼────────────┤│004│112,000元│同上│同上│同上│├──┼─────┼──────┼───────┼────────────┤│005│45,000元│同上│同上│同上│├──┼─────┼──────┼───────┼────────────┤│006│75,000元│同上│同上│同上│├──┼─────┼──────┼───────┼────────────┤│007│4,000元│同上│自民國104年8│自民國104年9月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008│50,000元│同上│自民國104年7│自民國104年8月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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