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莉玲 即 黃淑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莉玲即黃淑珠住居於南投縣中寮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