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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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0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04年3月19日所為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更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