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6號上訴人昌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增澄 被上訴人 邱冠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250元(計算式:171,250+31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則為535,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二者合計應徵裁判費16,695元(計算式:7,935+8,7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