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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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02號上訴人 張献章 即被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 僅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0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9,000元×18.53平方公尺=2,019,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