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