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79號聲請人 許舒婷 相對人 林楷濬 原名 林維政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楷濬間請求強制.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認領、酌定監護人、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出生證明、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等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全戶人口數4人,可扣除人口數1人,應計算人口數3人;全戶可處分收入0元,收入上限3300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0元,資產上限500000元,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1件在卷可佐。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該分會全部准予扶助在案;又聲請人98年度所得僅新臺幣36,047元,名下亦無財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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