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胡堅勤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