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許金花 即 陳志忠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志忠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