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建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 莊鵬諺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
參加人 王冠博 被上訴人 嚴浿瑀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邱霈云 律師 徐明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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