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侵上訴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福成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謝耿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2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犯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期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上開犯行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08年2月13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而被告於原審曾有無故不到庭經拘提未著而通緝之紀錄,被告也沒有使用行動電話可供連絡,被告於本院也坦承:其無親人可為其交保,如果在外面的話為了找工作也需要到外地去等情,因此本院認為被告仍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8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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