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439號
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 呂淑女 、 王鳴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呂淑女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