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被   告  彭彥仁
       林彥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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