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告 李子龍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楊承叡 律師被告 吳錦 被告 吳叔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張嘉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04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04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鄔琬誼